消防安全常识
消防是预防及扑救火灾的总称。
火灾是严重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影响到社会发展和稳定的一种最为常见的灾害。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物质财富逐步增多,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但是由于新能源、新材料、新设备的广泛开发利用,火灾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所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无法估量,因此,需要越来越多的人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
1992年,国家公安部发出通知,将每年的11月9日定为“119消防宣传日”。开展这一活动的目的,是因为冬季是火灾多发季节。为了搞好冬季防火工作,以“119消防宣传日”为契机,拉开冬防序幕,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活动,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的进程。
一、燃烧的本质及必要条件
(一)燃烧的本质是指可燃物与氧化剂作用发生的放热反应。一般有火焰、发光和(或)发烟现象。
(二)燃烧的必要条件
可燃物;助燃物(氧化剂);引火源。
(三)火灾防范
燃烧的本质和必要条件告诉我们,防范火灾事故要从以下几点做起:控制可燃物;隔绝助燃物;消除引火源。
(四)灭火原理
根据燃烧原理,灭火主要有4种方法:冷却法;窒息法;抑制法;隔离法。
(五)燃烧类型
燃烧的基本类型有4种:闪燃;着火;自燃;爆炸。
二、电气火灾
(一)电气线路火灾的概念
电器线路火灾主要是由于电线在设计、安装中违反规定,或在使用过程中违反安全用电制度,导致线路短路、过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等故障,从而产生火花或电弧引起导线过热所致。
(二)电器线路火灾防范措施
1.电器线路设计规范合理
2.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电线
3.使用中遵守安全用电制度
三、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
(一)灭火器
1.灭火器的组成:瓶体;压把;压力器;喷管;使用说明;合格证;检验证。
2.灭火器压力器
压力器分为红区(再充装区,即压力不足)、绿区(压力正常)、黄区(压力过大,但可以使用)三个区域。
3.灭火器分类
(1)按移动方式分为手提式与移动式;
(2)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分为儲压式、储气瓶式、化学反应式;
(3)按充装的灭火剂分为泡沫、干粉、二氧化碳、卤代烷、酸碱、清水等。
4.使用范围
酸碱氢钠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带电设备的初起火灾;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除可用于扑救以上几类火灾外,还可扑救固体类物质的初起火灾,但不能扑救金属燃烧火灾。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图书资料、档案、精密仪器、贵重设备的初起火灾。
5.灭火器使用期限
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必须报废: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储气瓶式)8年;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储压式)10年;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储气瓶式)10年;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储压式)12年;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6.维护和管理
(1)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2)防潮、防爆晒、防碰撞。
(3)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压力指针处于红色区域时要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7.灭火器使用方法
(1)用手握住灭火器的提把,平稳、快速地提往火场。在距离燃烧物3-5米处,上下颠倒、摇匀,拨出插销,一手握住开启压把,另一手握住喷管(喷射喇叭筒),对准火焰根部喷射。喷射时,采取由近及远、由外至里的方法。
(2)注意事项:灭火时人应站在上风处;不要将灭火器的盖与底对着人体,防止盖、底弹出伤人,也不能将喷管对向他人,防止伤人;不要与水同时喷射,以免减弱效果;扑灭电器火灾时,应先切断电源,防止触电;同时持喷管的手应握住胶质喷管处,防止被冻伤。
(二)消火栓
1.消火栓的组成:箱门、水枪、水带、管牙、阀门、手轮等。
2.消火栓的使用方法:发生火灾时,打开箱门,取下水带,未连接水枪的一端与管牙联接,将水带拉开,旋转手轮,打开水源,对准火源进行喷射。
3.注意事项
未发生火灾时,禁止打开箱门和使用消火栓。
四、消防安全工作“四有”:有防火责任人;有防火安全制度;有消防器材;有义务消防组织。
五、消防安全工作“四懂四会”,“四懂”:即懂得本岗位及身边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及防火安全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和火场逃生技巧;“四会”:即会快、准、稳地报火警(119),会迅速准确地使用灭火器材和设备,会扑救初期火和组织人员疏散逃生,会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组织职能部门及有关人员解决。
六、扑救火灾基本原理
1.报警早,损失小。
2.边报警,便扑救。
3.灵活运用战术、技术,先控制,后灭火。
4.救人第一,先救人,后救物。
5.防中毒,防窒息。
6.听指挥,莫惊慌。
七、火场逃生原理
保证安全,迅速撤离,顾全大局,救助结合。
八、火灾报警
火灾报警的主要任务是报告火情,讲清楚报警人员基本情况,以便消防部门出警和救火。
1.火灾概况。报警电话拨通以后,要沉着冷静地报告火灾的性质、类型,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情况,火场态势,涉事人员等。
2.报警人员情况。
(1)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2)联系电话(能够随时随地接听的手机号码)
(3)所报火警获取的途径(本人亲眼所见或听别人报告)
九、人员安全疏散
1.稳定情绪,维护现场秩序。
2.能见度差,有序撤离。
3.烟雾较浓,做好防护,低姿撤离。
4.自身着火,快速扑打,不能奔跑。
5.楼房着火,利用有利条件,不能盲目跳楼。
6.保护疏散人员安全,避免再入“火口”。
西北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8号)令》、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61号)令》和《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重大责任倒查机制和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四条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自觉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定期组织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与学校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校园管理综合治理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三)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四)督促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它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对分管单位(部门)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武装保卫处负责学校日常消防监管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学校各二级单位及驻校内其他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九条校内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学校各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加强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加强本单位区域内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管理,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武装保卫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与保障
第十条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宿舍)、职工公寓(住宅楼)、食堂(餐厅)、教学楼(教室)、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商铺)、宾馆(招待所)、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它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部门;
(三)车库、库房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等;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机要室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一条根据责任管理原则,下列单位还应当承担相应消防管理职责:
(一)后勤部门除履行本规定第九条的职责外,还应当承担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承担全校消防设施、建筑防火设施和电气设备供电保障,并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2.承担全校消防供水设施(含消防水管网、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泵房设备设施、消防水井、室内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消防设施保温)的日常维护管理;
3.保障服务区域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4.承担学校消防报警控制室的安全值班和设施日常维护管理;
5.承担职工住宅房(含教职工公寓、腾空住房、出租房)和未分配公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6.校内维修、改造施工中凡涉及消防设施的,施工前须报备;
学校后勤部门应在其服务管理区域内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
(二)基建处除履行本规定第九条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新建建筑物消防设施应符合消防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确保各项功能运行良好。在工程保修期内,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质量保修及人员培训工作;
2.新建建筑物在使用交接前,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并依据《消防法》有关条款,备齐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书、设备使用说明书、消防设施一览表等相关资料,按照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职责划分,逐单位进行交接管理。
(三)学生公寓(校本部学生公寓、北校区学生公寓、新校区学生公寓、兰天学生公寓)管理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九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1.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经常性地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增强学生安全常识;
2.加强学生公寓日常检查,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处置火险火灾;
3.严禁学生在宿舍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酒精炉、热得快、电热毯、蜡烛等易燃器具;严禁私接乱拉电源线路;严禁在宿舍内抽烟,使用明火;
4.经常性进行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检查,确保各项功能完好有效;
5.加强区域内消防通道检查,确保安全通道畅通;
6.制定完善消防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第十二条在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考试和就业洽谈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防范措施,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经武装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并批准后方可举办。
依法依规需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三条 建筑物内各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由建筑物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管理;建筑物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由后勤部门负责管理,并安排专人负责消控室值班。消控室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四条建筑物使用单位或服务管理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和器材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因故障需要维修整改的,应按第十一条责任管理原则分别上报后勤部门和武装保卫处,由后勤部门进行维修整改,武装保卫处组织验收并备案。
各单位添置、更换灭火器材,由武装保卫处根据建筑物实际情况统一添置、更换或维修。
驻校内其他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负盈亏的单位,消防设施的配备、检测和维修由本单位自负,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各单位进行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时,应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学校(含驻校机构)各项消防设备设施的招投标和竣工验收,应当报武装保卫处。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武装保卫处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相关图纸、资料报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六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须提供公安、消防等监管部门的合法手续,报武装保卫处备案。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做好各类实验室及设备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并监管使用单位做好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等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消防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须进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确因特殊原因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须向武装保卫处办理申报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临时用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发生火灾时,相关单位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事故单位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学校办公室和武装保卫处报告,学校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一条 武装保卫处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完善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武装保卫处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设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及时填发《校园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完好畅通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与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影响使用的物品;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对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场所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向武装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人员整改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行为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对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核查、消除,限期整改。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武装保卫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有关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八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武装保卫处报告,武装保卫处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学校,由学校研究确定整改责任主体、整改措施、期限,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部位,须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因城市规划布局等外部因素造成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有关责任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并报送武装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二条各学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六)定期开展对学生宿舍违规用电教育工作和消防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四条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 学校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学校、校内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武装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核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正常、足额投入,保障消防安全工作需要。
第三十九条学校消防经费分为日常消防经费和专项消防经费。
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公共区域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专项消防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业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单位,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学校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各单位,包括各教学单位、党政管理部门、直附属单位、后勤部门及其他科研、所、中心和驻校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设施,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水管网系统(水管网、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室内消火栓等)等。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北师范大学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西师办发〔2000〕79号)、《西北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西师发〔2000〕222号)、《西北师范大学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奖惩规定》(西师办发〔2003〕73号)同时废止。
西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印发 |